男子嫖娼吃药,小姐腿发软拒绝服务,男子强行发生关系,被判强奸

2022-09-20 15:25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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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是一名中年男子,平时游手好闲,不务正业,至今还未结婚,经常去外面嫖娼,周末约了一位少妇,身材非常棒,做了一次交易以后,觉得非常满意,于是便约定以2000块的价格来进行包夜,不限制次数。

王某心想今天晚上一定不能吃亏,于是去药店买了性药,在药效的作用之下,王某非常持久,几回之后还是精力充沛。做了4次之后,女子终于撑不住了,说自己浑身无力,腿发软,已经彻底虚脱了,并表示自己要睡觉,王某不乐意了说,既然我花了钱并且约定不限次数,你应该配合我,并且要服务到我满意为止,王某便强行与女子发生了第5次的关系,事后女子特别生气,一怒之下选择报警。

本案为真实事件中摘取的部分信息,仅分析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。

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?

强奸,又叫性暴力、性侵犯或强制性交,指的是强制性与对方发生性关系,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,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,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,属于违法犯罪行为。

根据刑法规定,犯强奸罪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对于奸淫幼女的,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。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,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,即:

1、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
2、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
3、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

4、二人以上轮奸的,这里所说的“轮奸”,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;

5、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这里所说的“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”,是指因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,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,甚至死亡的。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的,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,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严惩。

从法律规定来看,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,是违背女子意愿的行为,男子虽与女子约定交易,但这种约定在法律面前是无效的,男子在前4次与女子发生关系中,虽然女子是配合的,但第5次的行为是违背女子意愿强行发生关系,显然构成强奸罪。

案中即使男子不构成强奸罪,男子和女子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
第六十六条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结语

本案真是可笑,男子为了满足自己,竟然选择去药店购买药品,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?女子为了金钱,可以牺牲自己的身体,这是一种伤风败俗的行为。不管男子还是女子,都要洁身自好,遵守社会公德,做一个文明健康的好青年。大家认为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,欢迎下方留言讨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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